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审批
2015年04月03日 10:01 来源: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编码

14060000ZJ-JG-0010

事项类别

行政监管

实施部门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受理方式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

办理方式

承诺件

设定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0年1月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第二款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申请材料

1. 停止供水申报材料(停水目的、停水时间、停水管道、影响范围等);

2. 有关工程施工图纸、管道施工方案及说明材料;

3. 自来水应急保护措施;

4. 停水前的公告方式及施工安全、应急保供、停水历时的承诺。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349-8852568

受理网站

http://www.szzwfw.gov.cn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监督电话

0349-8852507

 

 附件: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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